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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肉制品加工使用“驴肉增香膏”的定性
关于肉制品加工中使用“驴肉增香膏”的定性,市场监管总局已给出了明确的答复。以下是对该定性的详细阐述:
一、定性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在回复河北省市场监管局的请示时指出,以猪肉、马肉等其他肉类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驴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相关规定。具体而言,该标准第3.1条明确规定:“不应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定性结果
基于上述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将此类行为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意味着,使用“驴肉增香膏”冒充驴肉制品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还构成了对食品安全的严重威胁。
三、处罚措施
对于此类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具体来说,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进行处罚。如果涉嫌犯罪,还应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四、参照执行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还指出,以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为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的行为,也应参照上述意见执行。这意味着,对于任何以次充好、冒充其他肉类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都将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
综上所述,肉制品加工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冒充驴肉制品的行为已被市场监管总局明确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此类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市场监管总局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肉制品时要仔细辨别真伪,确保购买到安全、合格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