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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和加工规定: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 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要求,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规定:
-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 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 食品标签和说明书规定:
-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规定: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政策文件具体要求
食品安全政策文件包含了众多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食品的安全性,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下是一些主要的食品安全政策文件中的具体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具体规定